男子騙保假死 妻子攜子女自殺殉情 涉嫌觸犯哪兩罪?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8-11-23 13:48:00 閱讀:2470近日,“丈夫偽造墜河現場騙保,妻子留絕筆信帶兒女自殺身亡”一事引發網友們的廣泛關注。事情的起因是因為丈夫何某欠了網貸公司的錢而無法償還,于是便想到詐死騙取保險金的餿主意,先是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然后又向朋友借了一輛車,偽造了一個車禍墜河死亡的現場。他的妻子因丈夫的突然“去世”,親友責難以及生活壓力的不堪重負,竟然選擇極端的方式帶一雙兒女一起跳河自殺身亡。隨后始作俑者何某現身向公安機關自首,人們才知道他還活著,但也為他死去的妻子和一雙兒女感到悲哀。
目前,何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事情發展至此人們無不為這場悲劇的發生而感到惋惜,但是這起案件背后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
一
那么何某到底構成什么罪呢?
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條鏈接: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本案中,故意毀壞財物罪首先犯罪主體需年滿16周歲,丈夫何某顯然符合主體條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其次何某將從朋友那借來的汽車破壞并棄置制造車禍假象,是故意對他人財物的毀壞,并且數額較大,所以理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保險詐騙罪
法條鏈接: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本案中,丈夫何某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編造自己已經死亡的事實,以此來騙取意外傷害保險金,其行為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是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但其妻子自殺且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按照學界理論,也就是說投保人或受益人尚未著手實施騙保行為,因此丈夫何某至多成立保險詐騙罪的預備犯。此時,保險詐騙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就可能選擇其中一個重罪對何某進行處罰了。
二
對妻子、兒女的死亡是否有責任?
本案中,何某并沒有殺害妻子兒女的故意,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其騙保行為的惡劣影響卻很大,雖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這也將成為法官對其定罪量刑的情節之一。
造成這場悲劇的原因不僅僅是網貸難償,還是法律與道德無法跨越的一個鴻溝。所以在這里要提醒廣大朋友們,選擇網貸解決燃眉之急一定要謹慎,逾越法律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更是不可取,別讓悲劇再次上演。